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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检测服务



欧盟电池检测服务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要求欧盟各成员国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本指令转化为各国法律,并自2008年9月26日开始实施并同时废止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3/86/EEC和98/101/EEC)。

2006/66/EC电池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和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和电池的回收率、处理率和回收率,增加电池和电池废弃物的收集和回收数量,涵盖所有电池类型。2013年12月1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电池修订指令2013/56/EU,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并禁止纽扣电池含汞。

2023年8月18日,《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正式生效,其中明确规定了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产品(不包括用于军事和航天用途的电池)必须满足一系列强制性合规要求。包括电池有害物质限量、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最低标准,还包括提供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的安全性参数要求。这些参数的提供,需要按照欧盟标准进行相关的电池检测。


电池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电池法规定电池中含有的特定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的阈值,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限量标准:


电池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要求

欧盟电池法建立了严格的电池性能标准,并计划逐步淘汰一次性电池。根据该法规,自2024年8月起,电池产品必须披露其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而自2027年起,电池产品必须达到设定的最低性能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电池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固定式储能系统安全参数要求


2024年8月起,电池法要求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需提供安全技术文件,其中包括进行以下必要的安全测试。

标签要求

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蓄电池应标注以下信息:

1、所有电池都需要加贴划叉的带轮垃圾桶标签。

2、如果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需要在划叉的带轮垃圾桶下标出有害物质的名称,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4、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

5、如果电池为圆柱型,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cmx 5cm;

6、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 0.5cm,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x 1cm的相关符号。

7、容量标识须清晰可见,不易擦拭。

8、此外,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还需要标注电池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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