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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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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定义及更新
欧盟 RoHS(The 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3 年 1 月 27 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首版 RoHS 指令:2002/95/EC; 2011 年 7 月 1 日,欧盟公布了新一版的 RoHS 指令:2011/65/EU,并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生效,取代了之前的版本 2002/95/EC。2015年6月,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指令(EU)2015/863,新指令修订了RoHS(2011/65/EU)附录II,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加入RoHS限用物质清单。新指令于2016年底在各成员国法律生效,2019年7月22日开始限制使用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的要求开始实施,2021年7月22日,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医疗和监控设备。
欧盟RoHS指令的核心要求
欧盟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其用于维修、再使用、更新其功能或提升其容量的电缆和零配件中,不得含有附件II所列物质。RoHS 2.0 限制物质清单如下表所示:
RoHS2.0指令限制物质清单
物质 |
CAS号 |
限量/ppm |
实施日期 |
参考文件 |
镉,Cd |
7439-97-6 |
100 |
1~7及第10类:2006年7月1日 |
2002/95/EC |
汞,Hg |
7439-92-1 |
1000 |
8、9类:2014年7月22日 |
|
铅,Pb |
7440-43-9 |
1000 |
第8类中体外诊断医疗器械:2016年7年22日 |
2005/618/EC |
六价铬,Cr (VI) |
7440-47-3 |
1000 |
第9类中工业监控设备:2017年7月22日 |
|
多溴联苯,PBBs |
59536-65-1 |
1000 |
第11类产品:2019年7月22日 |
|
多溴二苯醚,PBDEs |
39种混合物 |
1000 |
|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
117-81-7 |
1000 |
1~7类及第10类、第11类:2019年7月22日 |
(EU)2015/863 |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
85-68-7 |
1000 |
8、9类:2021年7月22日 |
|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
84-74-2 |
1000 |
|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 |
84-69-5 |
1000 |
|
哪些产品需要满足RoHS指令要求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医疗、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产品,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指令附件I中列出了该指令覆盖的电子电气设备范围:
RoHS指令附件I包含的产品: | 对于以下产品,RoHS指令不适用: |
1.大型家用电器 | (a)用于保护国家安全的武器、军需品、用于特殊军事用途的战争材料; |
2.小型家用电器 | (b)设计送入太空的设备; |
3.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 (c)专为另一种不在本指令管制范围内的设备而设计并将被安装在其上的,只有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才能实现其功能,而且只能被同样特殊设计的设备替换的设备; |
4.消费类设备 | (d)大型固定的工业工具; |
5.照明设备 | (e)大型固定装置; |
6.电动工具 | (f)人或货物的传送工具,不包括未经型式认证的两轮电动机动车; |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 (g)专为专业人员使用而制造的非公路机动车; |
8.医疗设备 | (h)活性植入的医疗装置; |
9.监测和控制设备 | (i)由专业人员设计、组装和安装的利用太阳光在特定场所为公众、商业、工业和住宅等长期提供能量的太阳能电池板; |
10.自动售货机 | (j)专门设计用于研究开发基于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设备 |
11.不在上述类别范围内的其他电子电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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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豁免
除了不适用于RoHS指令的产品外,还有一些产品满足RoHS指令产品的定义,但是由于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找到更合适的替代品,或者即便有替代品却代价高昂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效益需求,因此无法避免有害物质的过量使用,对于这些特定用途,RoHS指令在附件III和附件IV中给予了豁免,即在满足某些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材质不符合RoHS限量的要求,也可以投放欧盟市场使用。
附件III:指令Article4(1)所述限制的豁免用途
附件IV: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关于指令Article4(1)所述限制的豁免用途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不是一直都有效的,RoHS豁免的每一条款都有相应的有效期。企业需实时关注RoHS豁免的最新动态,注意更换产品中已失效的豁免材料。以下是豁免截止期限明细:
附件I中产品类型 | 新豁免的最长有效期 | 无明确截止期限的现有豁免的最长有效期 | 明确指定截止期限的现有豁免的有效期 |
1-7、10(不适用于附件IV豁免) | 5年 | 2011.07.22 – 2016.07.21 | 2011.07.22-指定日期 |
(关于2016年7月21日即将到期的RoHS豁免条款的相关答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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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附件III修订关于含铅产品的豁免条款) | |||
8、9 (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 | 7年 | 2014.07.22 – 2021.07.21 | 2014.07.22-指定日期 |
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 2016.07.22 – 2023.07.21 | 2016.07.22-指定日期 | |
9 (工业监控设备) | 2017.07.22 – 2024.07.21 | 2017.07.22-指定日期 | |
11不在上述类别范围内的其他电子电器产品 | 5年 | 2019.07.22 – 2024.07.21 | 2019.07.22-指定日期 |
2003年欧盟RoHS指令发布并实施后,受其影响,其他各国及主要经济体也纷纷参照其要求出台了类似的“RoHS”指令,中国RoHS便是在该背景下涌现的。历经数次修订及征求意见,最终确定下来的中国RoHS共有两版:中国RoHS1.0《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及中国RoHS2.0《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RoHS2.0
名称: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 ||
公布时间: | 2016年1月6日 | ||
实施时间: | 2016年7月1日 | ||
管控范围: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 ||
2.电器电子产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类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 |||
3.部分电器电子产品将被加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达标管理目录,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并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目录外的产品仅要求满足标识要求。 | |||
更多内容访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 |||
【New!】2018年3月12日,首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达标管理目录已发布,其中包括12类产品,详见中国发布《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 |||
【New!】2017年6月22日,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CESI)在北京召开《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的征求意见讨论会,就中国RoHS的合格评定制度文件体系、自愿性认证规则、企业符合性声明的具体方式和内容等进行了探讨。详见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或将包括自愿性认证及符合性声明。 | |||
物质限制: | 限制物质及含量: | ||
镉及其化合物,0.01% | |||
铅及其化合物,0.1% | |||
汞及其化合物,0.1% | |||
六价铬及其化合物,0.1% | |||
多溴联苯,0.1% | |||
多溴二苯醚,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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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标准: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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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标准:GB/T 26125-2011,IDT IEC 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29783-2013《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 | |||
标识要求: | 根据SJ/T 11364-2014《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标注: | ||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 | |||
2.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 |||
3.环保使用期限; | |||
4.回收利用。 | |||
更多内容访问中国RoHS2.0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
中国RoHS1.0
名称: |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公布时间: | 2006年2月28日 |
实施时间: | 2007年3月1日 |
管控范围: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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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的产品需要满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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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电子信息产品将被加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目录中的产品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目录外的产品仅要求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标识要求)。 | |
物质限制: | 限制物质及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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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0.01% | |
铅,0.1% | |
汞,0.1% | |
六价铬,0.1% | |
多溴联苯,0.1% | |
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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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标准: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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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标准:SJ/T 11365-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 |
标识要求: | 根据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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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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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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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使用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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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收利用和包装物材料名称。 |